产假工作也领工资,法院判决公司败诉
作者:薪酬数据网 | 发布时间:2024-12-28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,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支付保障,并非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能领取生育津贴,而不能同时获得劳动报酬。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。案件中,被告李梅(化名)在产假期间仍继续工作,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。公司事后要求李梅退还产假期间发放的6.4万余元工资,仲裁裁决驳回了公司请求。公司不服,遂起诉至法院,最终房山法院也驳回了公司的请求。
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,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支付保障,并非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能领取生育津贴,而不能同时获得劳动报酬。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。案件中,被告李梅(化名)在产假期间仍继续工作,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。公司事后要求李梅退还产假期间发放的6.4万余元工资,仲裁裁决驳回了公司请求。公司不服,遂起诉至法院,最终房山法院也驳回了公司的请求。
事件回顾:财务负责人产假期间继续工作
据了解,李梅于2020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。2021年4月,李梅顺利生产。从生产当天到2021年10月产假结束期间,李梅一直与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保持沟通,安排和推进公司的财务工作、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等事宜。在此期间,公司并未另行招聘财务人员。2021年7月,李梅申请并领取了7.4万余元的生育津贴,同时,她也收到了公司发放的6.4万余元产假工资。
2023年3月,公司向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李梅退还产假期间的6.4万余元工资,理由是李梅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,公司不应重复支付。仲裁裁决驳回了公司请求后,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公司主张:重复支付,要求退还
公司认为,他们已经为李梅缴纳了生育保险,不应再支付产假工资。李梅自行将生育津贴领取账户从公司账户变更为私人账户,并成功领取了生育津贴,属于骗取公司重复支付产假工资。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,公司已经支付了生育津贴,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,因此李梅应当退还已领取的工资。
员工辩称:产假工作,理应获得报酬
李梅则认为,领取生育津贴并不妨碍她获得产假工资。产假期间,公司没有安排其他财务人员接替她的工作,而是要求她继续工作,并承诺支付劳动补贴作为补偿。李梅在生产手术后第二天就开始在医院工作,一个月后回到公司上班。公司的财务工作全部由她独立完成,不存在重复领取工资的情况。
法院判决:驳回公司诉讼请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在李梅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公司为李梅缴纳了生育保险,李梅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,同时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。证据表明,李梅在产假期间确实为公司提供了劳动,并在产假结束前就返回了工作岗位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应当支付李梅劳动报酬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最低保障性规定,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支付生育津贴的同时支付工资。李梅在产假期间仍为公司提供劳动,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,李梅无需退还产假期间的工资。因此,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:生育津贴不等于产假工资
法官表示,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。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限度的支付保障,并非排他性规定,法律并未禁止女职工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。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,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的行为均合法。
法官提示: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
法官提示,企业应当积极承担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,保障女职工正常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。除带薪休假外,现行法律法规对女性职工在怀孕、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,例如女职工享有的怀孕期间不被辞退和劳动安全保障等权利。同时,在女职工未明确表示放弃产假权利的情况下,即使提前结束产假上班,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报酬,女职工无需退还。